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 陳玟蓉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心印 律師被告 林茂仁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關於「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105年度家訴字第59號」。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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