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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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11號原告 陳俊誠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複代理人 唐梓淇 被告 林芳柔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之內容應更正如「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
┌──┬───────────┬─────────────┐│編號│原判決內容│更正內容│├──┼───────────┼─────────────┤│1│判決第1頁事實及理由二│更正為「101年4月18日」│││關於兩造於民國「101年3││││月19日」結婚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