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8號
104年度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明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明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