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游劉寶蓮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被告 童慶宗 被告 童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 游劉寶蓮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被告 童慶宗 被告 童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