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岩鋒 選任辯護人 辛武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岩鋒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強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6日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8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5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丁岩鋒其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