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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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56號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簡萬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4YMR9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處新台幣(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簡萬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22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基隆路口時,因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經員警當場攔停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記違規點數1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固不否認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惟當時基隆路外側車道上停有一輛警車,僅剩50公分,伊如何通過外側車道?為此聲明異議。
四、經查,受處分人於上開時間由忠孝東路左轉基隆路時,並未在左轉車道排隊,當時左轉車道(即內側第一、第二車道)上之車輛都還在車道上靜候排隊,受處分人車輛突然就跑到內側第一、第二車道上排隊車輛的前方,等到忠孝東路左轉綠燈亮起時,受處分人的車輛就搶先移動,而為員警攔停等情,業據證人即本件舉發違規之員警 賴皆燁 證述歷歷(本院100年5月6日訊問筆錄),受處分人亦不否認上情,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堪以認定。受處分人誤以本件係處罰伊未駕駛車輛行駛於基隆路外側車道上聲明異議,顯與本件違規情節無關,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有上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