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奕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石沛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複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趙繼琳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8月17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民國99年8月3日下午5時宣判;嗣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0.年8月17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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