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保險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乙○○
丙○○甲○○兼右三人丁○○法定代理人右四人共同 陳俊偉 律師訴訴代理人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方善政複代理人 林志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受命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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