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八四、四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2、聯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八九)聯銀嘉字六四號函暨所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三份、支票存款票據事故發生或解除登錄單影本六份、聲請公示催告狀影本一份,乙○○○○交換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八九)嘉票字第一二三號函暨所附之偽報票據遺失告訴書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鄭昭亮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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