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六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呈熹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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