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交簡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O二八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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