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交簡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八七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九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爰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
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
-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
mg酒精),而(1)BAC到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
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
、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2)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
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
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3)B
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
、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
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
亂狀態。(4)超過百分之0.1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
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
、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5)超過百分
之0.5,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
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則被告騎乘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其有
服用酒類,當場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零點七九mg/L可證,對照上開交通部
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為零點七九mg/L相當血液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
一五八,對其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
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
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等情況而觀,被告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即上開機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爰審酌被
告疏於注意酒後不得駕車之規定,顯見被告並未尊重他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等情,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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