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一七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小瑪琍」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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