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
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陳建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