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

債權人 陳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語薇林易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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