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
債權人 陳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語薇 即 林易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