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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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

債權人 林煥盛 即友信建材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淵泉琛百裝璜設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購買建材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送貨單記載買受人為債務人戴淵泉即琛百裝璜設計工程行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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