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告 周正然
被告 劉淳琪
法定代理人 朱桂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孟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告 周正然
被告 劉淳琪
法定代理人 朱桂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