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43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連嘉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5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嘉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連嘉謙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4日13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光復橋附近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燃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5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前盤查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連嘉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查獲現場照片、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職務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633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2、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予以起訴,即無不合。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參以其之素行、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審理時所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鑑驗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至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未據扣案,復無證據可資證明確為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驗餘淨重0.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驗餘淨重1.29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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