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施瑩惟相對人即失蹤人林建經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龜山區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建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於民國104年11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林建經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相對人現年96歲,設籍桃園○○○○○○○○○(下稱龜山戶政),其無配偶及子女,經龜山戶政查訪,失蹤人姪子 林立中 稱:未見過失蹤人,龜山戶政於101年11月3日逕將失蹤人戶籍遷至龜山戶政地址,失蹤人僅有於73年2月21日因涉犯詐欺罪嫌入法務部○○○○○○○執行至74年7月7日執行完畢之服刑紀錄,其於75年及95年均未請領國民身分證,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亦非社會局安置輔導對象、亦無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因其行蹤不明,迄今失蹤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並提出桃園○○○○○○○○○109年12月17日桃市龜戶字第1090010784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0月29日桃社老字第1090093465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09年11月10日桃市殯字第1090005925號函等件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資料之偵查卷宗可憑,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聲請人於110年7月31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閱無訛;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健保、勞保投保資料、收入及所得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健保、勞保投保紀錄或健保就醫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復查無相對人入出境紀錄,現亦未在監所,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13年3月8日生,因行方不明於101年11月3日經戶政事務所逕遷徙戶籍至龜山戶政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101年11月3日起行方不明,計至104年11月3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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