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逢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劉玲玲 即興懋傢俱企業社、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參佰玖拾貳元陸角,折合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