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葉鞠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溫之韻 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之韻已坦承犯行,且自民國91年間共
9年均居住於戶籍地,女兒亦均就讀附近學校,從未離開戶籍地;偵查中遭通緝係因透過律師向檢察官請假未獲准許,實係誤會;被告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及未成年子女居住於國內,要無逃亡可能,原羈押裁定有所誤認,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
104年12月24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及自105年3月24日、
105年5月24日起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5年4月2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判決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被告於
105年5月18日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7月4日將卷宗及證物送交臺灣高等法院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上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