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931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7月29日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