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1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15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2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利息及手續費收入
收據補發證明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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