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6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2日上午10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七九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帳務查詢表、信用
卡債權計算書、信用卡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