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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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七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
所附 巴氏 量表上偽造之「華濟醫院」印文叁枚、「 李明憲 印」印文壹枚、「主治醫師
吳宗儒 」印文壹枚、「胸腔內科 戴孟平 」印文壹拾捌枚及偽造之「華濟醫院」、「李
明憲印」「主治醫師吳宗儒」、「胸腔內科戴孟平」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偽造之「華濟醫院」、「李明憲印」「主治醫
師吳宗儒」、「胸腔內科戴孟平」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案,然係共犯 歐建晟 供犯罪
所用之物,又無證據足資認定業已滅失,故併予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