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90號
原 告 李美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峻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
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
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