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5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奇霖
       何新台
被   告  陳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二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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