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58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奇霖
何新台
被 告 陳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二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