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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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順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1584號、105年度偵字第2418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蕭順昌犯違反保護令罪,計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不得對 林秀雲 其其子女 蕭安詠 實施
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林秀雲
其其子女蕭安詠為騷擾之行為」應更正為「不得對林秀雲及
其子女蕭安詠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不得對
林秀雲及其子女蕭安詠為騷擾之行為」。
2、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保護令執行記錄表」應更正
為「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4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
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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