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書具保證書予原告,約定就案外人美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孚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下同)一千四百五十萬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案外人美孚公司向原告借款六百零八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到期,未依約還款,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獲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聲明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影本一紙、借據影本三紙及約定書影本二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保證書及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保證人被告給付本件借款尚積欠之本金六百零八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