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五萬五千八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基於善良民眾對鬼神的敬拜心理,詐稱有神明附身之神力,向原告詐欺四十五萬五千八百元,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等如聲明所示之金錢。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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