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壹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許,在新竹市○區○○○街○號四樓一四一三房(格瑞絲商業套房)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當場扣得被告甲○○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一點二公克。茲因被告甲○○施用安非他命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五五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合計毛重一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六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五0號偵查卷第五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