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口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當場扣得被告甲○○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0一公克。茲因被告甲○○涉嫌施用海洛因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0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二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0一公克,包裝重0點二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七三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五頁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