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葉耀地選任辯護人張良銘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葉耀地選任辯護人張良銘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