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一三八四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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