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林瓊霞

被告 何義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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