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告 蕭智穎

蕭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邑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08,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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