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廖健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廖健程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75號、106年度聲字第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倘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單獨執行,其他各罪即可與附表二之數罪合併定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受刑人所犯數罪雖經裁定執行刑,然就分屬不同案件應予併罰更定執行刑時,應落實限制加重、不利益變更禁止等原則,體現恤刑目的,自應將所犯各罪視為一體,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日期為基準,各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未斟酌本案特殊情形,否准受刑人上開重新定刑之請求,致附表一、二所定執行刑僅得接續執行,顯有罪罰不相當之失,爰依法聲明異議,准予重新組合為符合受刑人利益之定刑裁定。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22號、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分別在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先後以105年度聲字第3975號、106年度聲字第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年9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附卷可資佐證。

㈡受刑人雖主張以附表一編號1之罪獨立執行,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三罪與附表二所示二罪另定執行刑,最有利於受刑人云云,惟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最初判決確定日為附表一編號1之民國104年6月11日,而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三罪,犯罪時間均在該判決確定日期前,檢察官前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再以受刑人其他犯罪中之最初確定者,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105年9月29日為次一定刑群組之基準,就附表二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恣意之失,於法要無不合。而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104年6月11日之後,與定刑要件不合,受刑人徒憑己意,請求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重新排列組合,將附表一編號1之罪獨立執行,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三罪與附表二所示二罪合併另定一執行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洵屬無據。

四、從而,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前開重新定刑之請求,並無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自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張惠立

法 官鄭昱仁

法 官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表一(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975號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0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7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03年12月5日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

104年6月11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3年5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6350號、103年度偵字第15243號

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104年10月16日

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

104年10月16日

3

運輸第四級毒品

有期徒刑8年

103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1號

105年1月14日

4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2月

103年5月25日

附表二(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52號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4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58號

104年11月27日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

105年9月29日

2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4年

104年9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33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636號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

105年11月29日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42號

105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