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艾凌
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蘇明俊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吳祖寧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 律師
被告 黃祉燕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2號、第15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4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