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艾凌

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建宏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蘇明俊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吳祖寧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 律師

被告 黃祉燕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72號、第15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4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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