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063號
原告 李威廷
被告 葉鎮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063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1年審金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