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0號

聲請人 呂家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賠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強盜一案之被害人,彌補其損失,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與被害人調解乙事,業經本院111年度彰司調字第31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7日函詢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共10人)有無到院調解意願,惟相對人即被害人或陳報無到院調解意願,或逾期未陳述視同無意願,顯見並無人有意花費時間、勞力到院調解,有本院彰化簡易庭通知函、送達證書、陳報意願函等在卷可稽,今聲請人再次聲請調解,但在被害人顯無意願調解之情形下,堪認本件仍有不能調解情事,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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