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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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聲請人 詹益豪 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勞方26人如附件所載之項目及金額,並於109年8月25日(星期二)前匯入勞方26人之原薪資帳戶。附件薪資及資遣費等未付金額明細表內容:…詹益豪,資遣費94,012,特休金額16,588,預告工資23,500,6月薪40,014,7月薪1,464,合計175,578。」之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35,49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年8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應給付勞方26人如附件所載之項目及金額,並於109年8月25日(星期二)前匯入勞方26人之原薪資帳戶。附件薪資及資遣費等未付金額明細表內容:…詹益豪,資遣費94,012,特休金額16,588,預告工資23,500,6月薪40,014,7月薪1,464,合計175,578。」,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其中之135,49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