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二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九號、第三五九二號,移送併辦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八三號、第二四0五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號、第六六七號),提起上訴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八七號),茲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蕭廣政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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