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陳光龍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四六號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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