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蕭廣政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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