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玄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國華 間給付佔用土地不當得利補償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
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