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曾登堂
被   告  詹諺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諺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即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民國102年度之課稅現值192,000元,
加計另請求之已到期租金4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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