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吳桂枝 住嘉義縣○○市○○○路○段000號被告 郭柏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2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郭柏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桂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方宣恩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連彩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