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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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埃爾梅斯 國際法定代理人Jean-ClaudeMasson原告 邁可科斯 (瑞士)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MoninaZhu( 朱琦 )原告 艾須特貝克 戴維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NicholasJohnMurrayGawne原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NicholasJohnMurrayGawne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 尤珮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以權衡訴訟實益而暫不追究為由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承翰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智簡 字第 15 號(112.11.16)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智簡附民 字第 6 號裁定(112.12.1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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