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盛毅
(現在法務部○○○○○○○○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9號、第160號、第161號、第162號、112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盛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盛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