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原告 鄒厚儀 被告 陳俊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鄭苡宣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